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