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类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