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