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开展评估的各类国合基地名单和各评估机构的任务分工,并通知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及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各类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