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监考人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