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进行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