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

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的;

考试未开始而提前答题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坐错座位答题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