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监考人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