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第九条
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第十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