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