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