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