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