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