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