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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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