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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其他部门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短名单”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发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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