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根据各有关司局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投资司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各专业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投资司根据各专业司局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根据各有关司局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投资司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各专业司局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研提意见;
投资司根据各专业司局意见拟订“短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