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第十九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