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1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司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