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