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第十九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取消其执业登记。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取消其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