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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3. 57.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 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五、

57.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五、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

(一) 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57.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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