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五、 五、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 (一) 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58.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59.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60.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三) 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1.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62. 将第五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 63. 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 (四)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64.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65. 将第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 66.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15个工作日”修改为“15日”,第二款中“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67.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格审查”修改为“资格预审”。 68. 第十六条中的“申请复议”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 57.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