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1.

1.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健全卫生计生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立法规划制度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制定出台卫生计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制度或程序,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起草立法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