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责任期和年度储备时间。原则上,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