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并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农作物种植规模、用肥需求等因素,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模和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