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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储备规模、品种、时间

第四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和钾肥储备为实物储备,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如调控需要,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并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统筹考虑地方农作物种植规模、用肥需求等因素,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省份(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责任期和年度储备时间。原则上,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救灾肥储备每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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