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省,对开发县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