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8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