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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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