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退休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