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