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