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或减少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的;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试点专项资金的;

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证明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