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