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试点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不按协议履行检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