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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试点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结算

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结算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下达,地方财政应在7月31日前将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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