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结算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24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