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下达,地方财政应在7月31日前将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