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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定期组织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定期更新、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建议和理由,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废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完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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