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

有效期届满,需要废止或者起草单位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