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提出解释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总局局长办公会或总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身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