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就送审稿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送审稿,由总局领导参加会签。 第二十八条 总局规章由总局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布。起草单位应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章送审稿后,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局长令序号。 第二十九条 规章及其公布令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中国体育报》上全文刊登。 第三十条 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