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总局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总局作为协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