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就送审稿进行说明。

局长办公会议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改,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异议较多、需做较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起草、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