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总局规章由总局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布。起草单位应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章送审稿后,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局长令序号。

规章的公布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签署人姓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范性文件由总局领导签署总局文件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应当由起草单位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体规字+年份+序号”。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登记和编号并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