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