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