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