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