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