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

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卫生处理的效果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